新华网沈阳2月5日电(记者范春生)中共辽宁省抚顺市委原副秘书长秦连翚在任职期间为请托人办事,因此收受贿赂40余万元,同时为“买官”而行贿20万元。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受贿罪、行贿罪,终审判处秦连翚有期徒刑13年。
| |
法院审理查明,秦连翚在担任抚顺市委副秘书长期间,因对王某某在望花滩土地转让和开办某酒店上给予了帮助,先后7次收受王的贿赂款物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此外,2003年12月,秦连翚为了谋取抚顺县委书记的职务,向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已另案被判刑)行贿人民币20万元。
2006年7月,营口所属的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秦连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12万元。
一审宣判后,秦连翚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