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朱道海 金陵晚报记者 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签了一年的挂靠协议,结果4个月后车主就酿下交通事故,刚收了1.2万元挂靠费的秦春生不得不对12万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6月28日深夜,溧水县境内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货车一头撞上二轮摩托车,摩托车主毛军在住院两天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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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军的父亲将肇事驾驶员裘强和挂靠业主秦春生一起告上法院,索要剩下的12万元。
庭审中,裘强连称家中经济实在困难,无力赔偿这笔巨款。秦春生则非常不满:“我跟他是4个月前才签的挂靠协议,约定每月交1000元,我只收了他1.2万元挂靠费。”秦春生认为车主是裘强,自己的货运部只是挂靠单位,应该在收取的1.2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溧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事故中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应该由裘强赔偿,但是秦春生作为挂靠业主,也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裘强赔偿12万元,秦春升则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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