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法院最近的一宗案件判决表明
本报讯记者牟春燕、通讯员天法宣报道:择校费是不是学费?中途退学可以要回吗?阿伟当初为了进入重点高中而交纳了4万元择校费,读了一年后因故退学,想要回2/3择校费,并因此诉上法庭。
2004年8月10日,阿伟为能进入某重点中学高中部就学,向该校一次性交纳了4万元的择校费。阿伟读了一年后,因个人原因于2005年8月办理了退学手续。阿伟认为,他一次性缴交了三年的择校费,其性质应是学费。学生缴纳费用,学校录取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培养,双方构成一种教育服务合同。既然自己不再到就读,即为双方教育服务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理应终止。于是,阿伟认为校方应返还2/3择校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中关于“择校生收费管理”的明确规定,择校生是专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
法院认为,择校费是一专一问题,而非阿伟所述的较为宽泛的教育服务合同问题。原告向被告交纳择校费的目的在于进入被告学校就读高中,而被告接收原告为其校正式学生的条件之一即是原告一次性交纳择校费,从双方对交纳择校费一事所达成并已履行的协议之目的来看,阿伟交纳择校费,学校收取择校费后已接收阿伟为正式学生,至此,双方就择校费问题达成的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依法驳回阿伟的诉讼请求。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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