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柏林2月5日电(记者刘向)德国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其金融服务体系发达成熟。而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又保证了德国金融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德国中央银行——联邦银行和2002年成立的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相互配合,共同担负对德国金融行业的全面监管职责,成为德国实施金融监管的左右手。
德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全能银行在德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与之对应的专业银行数量则比较少,一般只提供专项服务,其中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以及公共开发银行如重建信贷银行等。
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1961年通过、2002年重新修订的《银行法》。《银行法》确定由联邦银行和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投资公司的监管。金融服务监管局主要承担银行监管、保险监管、有价证券监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金融服务监管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是对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的中心。虽然在法律上它受联邦财政部的控制,但在功能和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的资金来源完全依靠被监督机构交纳的费用,从而加强了独立性。
在监管功能方面,联邦银行主要涉及对银行的日常监督,尤其包括评估金融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开展现场检查与评定。而金融服务监管局主要是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机构在执行法令和法规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查处。
金融服务监管局在金融规则的实施和监督上也与联邦银行密切合作,而联邦银行也注意配合金融服务监管局或者联邦财政部颁布的方针。通常,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监管应建立在联邦银行的审计结果和鉴定的基础上,但金融服务监管局保留必要时在特定案例中直接进行现场审计的权力。相互合作使德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现有资源和各自专长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在以市场为基础的原则上,监管机构不直接介入金融机构的个人行为。但银行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向监管机构公开账目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商业银行有义务每月向金融服务监管局和联邦银行报告资本运营状况。
商业银行每月还需向联邦银行提供利润报告,使监管者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联邦银行随后将对商业银行利润报告的评估意见转达给金融服务监管局。此外,银行年度账目以及由外部审计机构准备的审计报告也是金融监管机构评估银行资金收入、资金流动和偿付能力的重要工具之一。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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