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法院听证排除执行异议
法制网讯 记者周崇华通讯员刘学军2月1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排除执行异议,仅用一个月时间就执行了灵武市畜牧局拖欠灵隆公司长达5年之久的债务纠纷案,灵隆公司一次性从法院拿到了70万元的草原围栏和水泥预制材料款。
灵隆公司先后与灵武市畜牧局订立了国家草原围栏桩买卖合同和草原围栏材料预制承揽加工合同。两份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经验收结算,灵武市畜牧局出具了两张59万余元的欠条,致使灵隆公司无法清偿9名农民工的工资等款项。
2005年7月,灵武市法院两份民事判决生效后,灵武市畜牧局依然拒不执行。法院也因此受到外界的种种干扰,案件久拖不决,难以执行。
2006年12月,自治区高级法院指定该案由吴忠市利通区法院异地执行。利通区法院依法对灵武市畜牧局设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内的119万元的存款予以扣押和划拨后,该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2007年1月19日,利通区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灵武市畜牧局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听证认为,灵武市畜牧局银行账户内的119万元资金属基本账户存款,该款系草原生态项目围栏款,且与申请人执行灵隆公司欠款用途一致,法院遂当庭作出决定,驳回了灵武市畜牧局的执行异议申请。随后,在利通区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灵隆公司放弃对灵武市畜牧局欠款利息(本金加利息83.4万元)的追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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