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有关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一位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对执行难的表现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总结:由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造成执行难;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积极协助,甚至妨碍执行;一些人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阻挠执行;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配合,不协助,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机关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执行不力……
“执行难的表现种类之繁多,原因之复杂,实在令人眼花缭乱。
“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一点,处于执行第一线的基层法官最有体会。辽宁省沈阳市一位基层执行法官说:“现在很多执行案件有当地领导批条,让人无所适从。”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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