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夏法 实习生 闵洁记者殷学兵)抓小偷误伤路人,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这名抓小偷者与小偷连带赔钱。判决后,法律专家点评此案时称,判决虽“不近人情”,但却体现了法律公正。
2004年8月6日上午,某大学厨师陈宁军,发现来宁打工人员林玉河潜入其暂住地行窃,遂上前呵斥,继而追赶跑出屋外的林玉河。可就在陈宁军跃身将林玉河扑倒时,撞倒买早点的年近七旬老人文志芳,致其多处骨折、软组织受伤。随后一年时间内,文志芳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去治疗费1.3万余元。次年下半年,文志芳将陈宁军、林玉河一起告到下关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庭审时,陈宁军辩称,文志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倒地受伤,是他冲撞所致;即使是他在抓小偷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的损失也应由小偷赔。
经进一步审理后,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玉河实施偷窃被发现,为逃避惩罚,不顾被告陈宁军呵斥而继续逃跑,结合逃跑时的周边环境,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林玉河应当预见。陈宁军追赶林玉河时,为达到抓获目的而快速奔跑,并将其扑倒,结合周边环境,陈宁军也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给周边其他人带来一定的危险。林玉河的偷窃行为触犯法律,具有不法性;陈宁军勇于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制止违法行为,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具有合法性。但法院认为,林玉河逃跑与陈宁军追赶将其扑倒,是导致原告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两被告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关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宁军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日前,市中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抓小偷成被告,下关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虽‘不近人情’,但却体现了法律公正。”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法律也同样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正义的法律是不会保护某些“特殊”的人群的。(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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