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参加领导孩子的满月宴会,却在饮酒后于宴会中途独自离开酒店,溺死于距离酒店外的污水河内。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宴会组织者即死者的领导因怠于行使注意义务而承担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7.9万余元。
案情 领导为子办满月
回放 员工受邀酿悲剧
死者张某身亡时33岁,生前系本市某汽车装具经营部业务员。
3名原告系死者的父母和兄长,第一被告黄某与第二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赵某为汽车装具经营部的经营者,黄某参与该经营部的经营,第三被告系位于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内的某餐饮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查明,去年7月9日下午,死者张某受邀到第三被告处参加第一、第二被告孩子的满月宴会。
宴会进行期间,饮酒后的张某中途起身,从酒店北门走出,后坠入污水河中死亡。张某死亡后,警方开出证明,证实“死者张某因醉酒误入污水河中死亡”。
另查明,酒店北门距死者张某坠入污水河处约400米,且中途需要转弯。
庭审 3被告同上法庭
交锋 均辩称没有过错
原告认为,第一、第二被告作为满月宴会的组织者,有义务劝告张某饮酒不要过量,并且应派人或派车将酒醉的张某平安送回家。第三被告作为餐饮服务企业,其保安人员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因此,3被告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第一、第二被告辩称,张某醉酒坠入污水河身亡,虽排除了他杀可能,但自杀可能并不能排除。第一、第二被告虽然是宴会的组织者,但无法对所有赴宴人员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故其对张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过错。第三被告辩称,其在营业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坠河死亡的地点距离酒店较远,已不在其经营范围内。第三被告认为,在第一被告黄某等人交钱用餐后,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死者张某喝了多少酒、是否醉酒,第三被告并不知情,故对张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 死者本人有过错
观点 其领导担责3成
法院认为,死者张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具备对自身行为的后果预见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其饮酒后坠入污水河中死亡,在公安部门排除其自杀和他杀可能后,根据张某参加宴会的情节,可以认定是其饮酒过程中缺乏对自身的控制,自行步入污水河中死亡,其本人应该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黄某夫妇作为宴会的邀请者及组织者,对死者张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保证张某安全离开酒店,由于二人怠于行使注意义务,均未察觉张某宴会中途酒后离开坠入污水河死亡的事实,故二人存在主观过错,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另外,死者张某在独自行走约400米后坠入污水河身亡,其死亡现场已超出第三被告的服务区域,因此,第三被告无能力亦无义务涉及该区域,故第三被告无过错,对张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令黄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的30%,共计7.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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