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6日电(记者韩洁)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证实,中国已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就征收事宜做出具体部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明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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