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自带酒水 餐馆开瓶收费 餐饮协会“力挺”消协公开反对 维权一审获支持———
新闻回放
本市首例“开瓶费”官司已正式进入二审。据报道,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因收了消费者100元“开瓶费”而被告上法庭。海淀法院一审认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加收开瓶服务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认为,酒楼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是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有权选择不付“开瓶费”而抬腿走人。但是,消费者选择了继续就餐后,就应视为其同意交纳“开瓶费”。
今年1月23日,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对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应本着诚信经商和自主经营的原则,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当部分消费者不能理解时应依法做好解释工作或调整措施。
在餐饮行业协会宣布力挺“开瓶费”两周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的消协联合发出声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是“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餐饮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首例“开瓶费”官司正等待法院最终判决。那么,协会的行规和法院的判例哪一个更有法律效力呢?消费者遇到“开瓶费”问题如何维权呢?
记者采访
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解释,行业行规与法院判例的效力是不同的,餐饮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机构都是民间组织,代表的是其组织内成员的集体利益。其所发表的意见或倡议,只是对其组织内成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效力),对组织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效力。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判例只是对该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如果首例“开瓶费”官司消费者胜诉,也只是对该案有效,其他消费者遇到这类问题,还得重新诉讼。但该判例对其他相同或类似案件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关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参照执行。
张军律师称,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行业行规,而是否适用要看该行规是否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法院的公报判例与基层法院和中院的判例不同,对有关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是有很强的指导和参考意义的,消费者可通过对以往判例的分析和判断,从中发现一些对自身遇到的维权事件有利的因素,从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借鉴。
张军律师建议,目前,如果消费者在饭馆就餐时遇到强收“开瓶费”的问题,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