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闫录慧 记者 文锦)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将于3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13种情形的,应当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4、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6、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7、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8、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9、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10、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11、拒绝、推诿依法应当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12、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为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