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6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今天,河南、辽宁、安徽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数十名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罪犯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有期徒刑等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全国法院仍将继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
河南省开封市岳崇东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涉及被告人14名。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岳崇东纠集刑满释放或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且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实施强占、霸占沙场,非法设立收费站收费以及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开封市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
2006年8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岳崇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宣判后,岳崇东等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对岳崇东等12人的定罪量刑。
辽宁省锦州市董宝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人数多达27人。自1995年以来,董宝军将数十名刑释解教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网罗其下,通过非法拘禁、赌博、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与他人入股开钼矿等手段,聚敛钱财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董宝军及其组织成员还通过各种手段拉拢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并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锦州、葫芦岛地区称霸一方。
2006年8月15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董宝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原支队长李火有期徒刑3年。其他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宣判后,董宝军等人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吴端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涉及20名被告人。自1996年起,被告人吴端志纠集、带领手下,采用滋扰、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与其签订采矿协议,允许其在铜矿开采矿石销售,非法牟取暴利。为巩固其非法采矿的垄断地位,吴端志等多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在铜陵、池州等地制造斗殴、伤人事件,为非作歹,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6年9月2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端志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0个月。宣判后,吴端志等人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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