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小区业主被盗,物管不赔偿是否合理?昨日,渝北区李女士向本报反映,自家被盗后找到物管,但对方称不予赔偿,希望本报援助。
李女士住在渝北区人和镇爱家苑一单元9-2号。李称,去年12月29日早上,她家的两部手机、800元现金和一精美打火机丢失,共价值6000多元。
随后,记者联系上小区物管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谈及赔偿事宜,该人称要在破案后再说。
针对李女士的要求,晚报律师顾问团成员、华立律师事务所陈艇律师认为:物管公司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因为物管方与业主之间是管理合同关系,主要负责公共服务、物业维修及公共安全,业主家中不在负责范围内。按照惯例,业主和物管公司签合同时,对物管方的巡逻都是有约定的。一般而言,如在两次巡逻间失窃,物管方未失职,可不赔偿。同时,失主对失窃物价值的举证也较难。
如何才能保障财产安全?陈律师建议业主除了自身做好防盗措施外,与物管公司订立合同时,应督促物管方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规范小区内的人员进出。记者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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