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道斌 朱小勇魏丽娜)“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81853件,办结716559件……其中99.85%的案件在审限内办结’,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却不明白‘办结’、‘审限内办结’这两个概念。
人大代表:审限内办结率相比征求意见稿猛增
省高院:数据之变化与各级法院年底清案有关
身为法律工作者,蔡彦敏对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数字有着特别的敏感。她表示,早在法院工作报告正式出台之前的去年11月,作为人大代表的她就收到了一份由省高院发出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当时稿中提到的审限内办结比例似乎没有高到报告中的近乎百分百。
而且报告中提到的“办结”、“审限内办结”两个概念,与通常的表述不同,似乎也不是个法律概念。类似“办结”这样的概念,一般可能会表述为审结,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同?一般性审判通常为6个月(包括动用简易程序为3个月,二审为3个月,裁定为1个月)并可延期一次。那么“审限内办结”这个概念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包括延期一次后的审结呢?代表们对此十分关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宏斌、研究室副主任戴佛明对上述询问作出回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案件办结指的是法院对案件审理完毕后,将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是调节书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有关数据是按照这一规定确定的统计口径进行统计,由基层法院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汇总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所使用的统计数据,则是由各省高院上报汇总后得出的数据。蔡代表提出的11月数据和最后定稿中的数据存在差距,那也是正常的,年底法院系统都会进行清案,一般不会将案件留到下一年度。
至于“审限内办结”这个概念,一般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法律规定内审结,即规定3个月就3个月;第二种情况是指经过法定事由出现,并经法律程序批准的案件也可计算入内,这就包括了延长期内审结的案件;第三种情况则是要剔除不记录的审判期限之后的情况,比如一件刑事案件,在宣判过程中出现被告人有检举行为,而检举需要时间核实,核实后又要考虑减刑,这样的案件无法下判后,就产生了第三种情形。省高院对超时限审案也很关注,并采取了一月一报的制度。但类似广州、东莞这样的珠三角城市却存在案件太多,有法官审案却无法庭可供开庭的现实问题。
“为何两个简单案子一直悬而未决”
虽然省高院负责人明确回答了两个概念上的问题,蔡彦敏似乎并不满意,因为她手头就有两单一直悬而未决或者说是超时限未审结的案件。一单是去年的一份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法院4月份受理后一直没有判决,法官介入调解后又久调不决;另一单是发生在2003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系列案,同案件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一项同类案件却已早早判了下来。蔡彦敏提出,难道单单这两个案件成为0.15%中的个案?
吴宏斌表示,99.85%这一数据是没有水分、实事求是的。有些案件法院也需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所以可能会出现个别案件超时限审结的问题。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建议、问题,省高院将重视解决,并随后给出书面回复。
对于法院负责人给出的答复,蔡彦敏表示可以理解。但对于目前珠三角城市出现的法官人均办结案件过高的问题,她表示千万不能因为案件多而产生审判中简易程序扩大化的违反程序化办案的事情。“案件多了,应该通过科学管理、审判机制调整方面来加以解决,即使有这么多的案件,也不能违反程序法办案”,蔡彦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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