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秦华通讯员夏云峰)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该办法除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外,还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备案程序、监督管理进行了系统规定,实现了用一部规章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监督到事后监管及违法问责的全程综合管理。同时,该办法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法制机构举报或提出书面建议,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过程公开,民主参与;对违法文件该办法规定,制定文件机关拒不依照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意见纠正违法规定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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