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村委会为争土地权状告甘肃省政府
甘肃新闻网2月7日电 数年前兰州市西固东川乡东河湾村的10亩土地被政府划拨给位于西固区的国营504厂使用,该村委会认为其中6亩土地划拨无依据,将甘肃省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省政府为6亩土地颁发的使用权没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其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6亩土地无故被划拨?
东河湾村委会诉称,根据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委员会(66)西会高字第070号文,兰州市给504厂划拨4.65亩土地。然而,随后国营504厂取得的甘国用(2002)字第4350号土地使用权证,将该(66)西会高字第070号文4.65亩土地以西约6亩土地也划给504厂使用。而这6亩土地504厂至今没有任何土地划拨手续。一直以来,东河湾村委会不明确颁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是哪个机关。
讨说法村委会状告省政府
该村委会认为,省政府的该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6条、《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省政府的该行为是违法的。
2006年5月16日,该村委会向西固区人民政府法制科提起了行政复议,被告知其不具有管辖,随后到省政府法制刻行政复议,但被告知由于西固区政府法制科未转报只能到西固区政府法制科进行复议,也不予复议。
2006年11月2日,东川乡东河湾村村委会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两份诉状,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以同样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省政府颁发甘国用(2002)字第4350号土地使用权证及甘国用(2002)字第4352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上述土地使用权证。
划拨合法省政府请求驳回诉请
省政府在庭审中答辩称,根据有关规定,东河湾村委会确知是由省人民政府为504厂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后,应先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以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时东河湾村委会被告知复议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其申请书被退回后,东河湾村再未向省人民政府重新提出新的正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未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法定程序。
同时,省政府出示了政府给504厂划拨土地的十份权属来源,证明省人民政府为504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合法。因本案第三人504厂系国家保密企业,其土地权属登记相关资料因涉密因素,致使东河湾村委会未能详细查阅,导致其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产生怀疑而引发诉讼。
另外,东河湾村委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并予撤销的甘国用(2002)第43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实际情况是该宗地四邻均属马泉村集体所有土地,东河湾村委会就此提起诉讼亦属诉权运用不当。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东河湾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该案第三人504厂也作出同样的答辩。法庭决定择日对该案宣判。(来源: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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