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协调
历时三年的沪杭“上岛及图”商标权之争案件,蕴含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撰稿/陈 冰(记者)
历时三年的沪杭“上岛及图”商标权之争案件,蕴含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无论从立法上还是执法上或者司法上解决这些法律问题,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海南上岛公司即上海上岛公司拥有并承继的“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权,与陈文敏拥有的“上岛及图”标志的图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冲突,是沪杭商标权之争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之一。
陈文敏虽主张其未同商标人订立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又未曾向商标人出具书面的授权许可使用文本,但其作为海口上岛咖啡西餐厅和海南上岛公司的实际股东任总经理,主动提供“上岛及图”标志用于海南上岛公司申报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可否定许可使用法律关系的存在。商标注册后,海南上岛公司董事会议决议将“上岛及图”商标转让给上海上岛公司,总经理陈文敏到会并亲笔署名的行为,也应当得出法律视角的确认——陈文敏授权许可使用事实的存在。
除此之外,陈文敏作为实际投资的股东任总经理职务,用“上岛及图”商标自营和加盟经营,陈文敏参与了经营管理;企业经营和加盟获利,陈文敏按股份分得了红利。这一切行为表明:陈文敏不仅知晓和参与了商标的注册和转让行为,而且还参与了商标注册后使用该商标从事商业活动并从中受益。
认定陈文敏的知情、受益,并参与经营管理,可以构成其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事实。《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上海上岛法律顾问祖铁军律师指出,“上岛及图”咖啡西餐厅商标,自海口初创诞生至今已有九年的时间,已成为人所共知的著名企业品牌。现有的“上岛及图”商标权中的无形资产价值,显然不是原著作权作品含有的,它包括了经营人的经营理念、服务质量、辛勤劳动、精心培育等诸多的元素。
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或是司法,都应尊重和维护市场成果及秩序的安定性和既得利益权。有专家指出,陈文敏享有的“上岛及图”标志中的美术作品图形的著作权,相对于“上岛及图”商标权的900余家5万余人的使用权而言,陈文敏是私益,上海上岛公司是公益,当私益与公益发生冲突时,无论是立法或是执法或是司法行为,则应公益为上,两权冲突取其价值大为宜,才能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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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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