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义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教授
行业协会从来都不是一个道德实体,市场主体本来就是自私的。但是,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各方都能够平等发言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赋予相对弱小的一方充分的发言权。
最近,行业协会纷纷撕下或被撕下中立的面具,表现出自己的本来面目,站在行业的立场上,参与市场利益的博弈:房地产行业协会反对立即清算土地增值税;自行车协会公开上书反对禁行电动自行车;燃气协会、油气商会上书反对取消燃气初装费;更有一些协会通过对企业和产品进行认证牟利。
因此,有人强烈质疑协会认证活动的公信力。其实,协会根本就不是一个中立的机构,何以存在公信力的问题?
行业协会,顾名思义,就是行业的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本来含义,应该是本行业内部各企事业单位自发成立的协调行业内部政策,维护行业利益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但是,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成立之初,多半是由政府机构发起的,有些还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以,经常被认为是一个公共机构,行会也往往乐得以公权机关形象示人,这才导致公信力问题的产生。
这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行业协会收了业内人士的钱,自然应该替行业消灾。其实,法治的含义原本就是这样:由不同的利益集团参与法律的制定,最后形成一个大多数人认可的规则来共同遵守,所以,法治也就是自治。当行业内部的力量,特别是经济实力增长了,行业协会就敢于公开向政府发表不同意见,争夺自己的行业利益,这是正常的。毕竟,政府的决定未必都是正确的,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帮助政府减少工作失误。
全部的问题在于:当行业协会凭借自己的组织形态和专业知识为企业、包括垄断企业行使话语权的时候,公众的声音在哪里?如果没有公众的声音,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利益博弈机制,供求双方没有平等的话语权,就不会有公平的交易。我们不用把行会看得那么高尚,它从来都不是一个道德实体;也不要因为它的自私而感到沮丧,市场主体本来就是自私的。但是,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各方都能够平等发表言论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赋予相对弱小的一方充分的发言权。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价值,也是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