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电子眼拍到超速行驶 不服处罚反告电子眼不准
“茂名车主状告江门市交管局”案一审判决,车主因在诉讼期间未举证输官司
时报讯 (记者 刘妍) 茂名车主李先生的座驾在开阳高速公路上被江门交警部门的电子测速仪拍到超速行驶的违章照片,照片显示的时速是133公里。
不服处罚车主告交管局
据介绍,2006年10月26日,黄某驾车在开阳高速(江门段)往阳江方向行驶时,江门市交管局以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采用流动拍摄的方式对其同向抓拍,显示该车行驶速度为133km/h。同年11月8日,江门市交管局向黄某发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处罚款200元、记3分。同月23日,市交管局向黄某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主称GPS测速准确度高
对此结果,黄某表示不服,他在庭审中指出,他在行驶过程中使用该车GPS巡航定速功能,时速未超过120公里,而GPS测速准确度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他并未超速。因此,黄某认为交管局对他的处罚记分是错误的。
江门市交管局辩称,他们使用的雷达测速系统是经过有法定检测资格的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关合格证书才投入使用的,对黄某予以200元的罚款处理是适当的,记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车主未举证诉求被驳回
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对江门市交管局的测速仪是否准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黄某诉称其当时车速小于120km/h,可证明其并未超速驾驶的主张,但是,其在诉讼期间并没有对此举证证明,故法院对黄某诉称的主张不予采纳。
而江门市交管局则举证证明了其高速三大队所使用的该雷达测速系统是经权威部门检验合格的。因此,对市交管局举证的高速测速图片显示黄某所驾车辆超过限速规定的速度行驶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据此,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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