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货物遭损,速递公司不同意原价赔偿
本报记者 徐莹波 实习生赵丹丽日前,家住芦笛路的市民彭小姐向本报热线反映,她委托一家速递公司快递货物,货物遭到损毁,该公司却拒绝赔偿。
原来,彭小姐在“淘宝网”上开办了一家网络商店,并经营了一段时间。
几天后,彭小姐接到营口市那位买家的电话,对方表示拒绝收货,理由是寄去的快递包裹外包装有较大磨损,价值300多元的木质CD架也被弄坏了。彭小姐到某速递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该公司赔偿。该公司一位经理答复:“一般情况下,物品在遗失时可以进行赔偿;但发生损毁,公司概不负责,只能退回运费140元。”
对于某速递公司的答复,彭小姐觉得非常不合理。她说,“木质的CD架本身不属于易碎品,而且外面还有包装,除非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碰撞、挤压等情况才容易出现损坏,否则是不会轻易损坏的。速递公司有义务保证消费者所寄快递不被损坏,既然损坏了物品,就应该进行赔偿。”
彭小姐认为,该速递公司在《速递详情单》上的《快递须知》中规定,“本公司提供保价、到付件服务。您的物件是否保价,由您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0元。如您需保价,请按保额的5%支付保价费,如不保价一旦发生遗失,本公司将按您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两倍计费赔偿。如是到付件,收件方不肯签收,您须支付往返寄递费用。”这明显是霸王条款,是在为速递公司规避责任。为什么没有保价,该速递公司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更让她气愤的是:买家拒收,该速递公司又不赔偿,自己要求把已被损坏的木质CD架寄回来,该公司工作人员却表示,“如果要把木质CD架寄回来,还需要交140元的费用。”
速递公司:我们在快递行业中还算赔得多了
记者来到位于施家园附近的某速递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陶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彭小姐所寄货物损坏,公司并不是说完全不赔偿,而是按照彭小姐已填写的《速递详情单》上的《快递须知》进行赔偿,货物价值300元,公司只能赔偿她140元,这在快递行业中已经算是赔偿较多的了。至于她所交的运费140元,因为货已发出,无法退还给她。虽然彭小姐说这个木质的CD架价值300元,但我们是无法确定其具体价值的。如果彭小姐说那个木质CD架价值为1万元,难道我们还真要赔偿1万元?
陶经理表示,彭小姐在包装包裹时,并没有当着工作人员的面进行包装,我们也不知道其中到底是什么,也不知道该木质CD架到底是不是好的。另外,作为木质的物品,不是易碎品;而在运输途中肯定会有碰撞,但不可能出现人为的踩踏、抛砸等情况,怎么可能很容易就损坏了?
彭小姐则表示,木质CD架是在该速递公司的收件人员看过没问题后,才封箱包装的。
寄件人反映: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
类似彭小姐的遭遇,还有一些市民也曾遇到过。市民秦先生说,“由于工作关系,我经常寄快递,也跟一些快递公司打过交道,感觉部分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实际上不怎么样。如前段时间,我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寄货物给客户,但到了客户手中就变成了废品,惨不忍睹。而且在寄货物前,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往往是说“绝对保证物品安全”,一旦出事了,就什么都不管,态度还十分恶劣。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很多时候根本不知道怎么办。”
据了解,寄件人对快递公司投诉的情况各地都时有发生,寄件人对快递行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是丢货不赔偿或赔偿的额度低、货物损坏、送达延期、服务态度差等。其中,丢货及货物损毁是快递行业比较常见的问题。而不少快递公司都设立了一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一旦货物丢失或损坏,快递公司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或仅仅象征性赔偿。另外,服务态度差也是寄件人对快递行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部分快递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出现延期送达情况后,选择敷衍甚至粗暴的方式对待消费者;而快递公司在出现纠纷后,为了少承担或不承担责任,也用恶劣的态度对待投诉人,以期让投诉人知难而退。
律师观点:快递货物损毁,快递公司应赔偿
记者采访了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王荣表示,快递公司在寄快递时应确保消费者所寄快递的安全,确保货物不丢失、损坏和延迟交付。
王荣认为,某速递公司在《快递须知》中规定“……如不保价一旦发生遗失,本公司将按您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两倍计费赔偿……”等内容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彭小姐与某速递公司形成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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