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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血债难偿”有望破解

  “血债难偿”难题有望破解

  广东人大代表:应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广东高院院长:建立救助制度已经具备条件

  法制网广州2月7日电记者邓新建目前广东大部分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中,有大约80%以上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很多被害人已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最后只是空赢了一张纸。

记者今天从正在召开的广东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获悉,有人大代表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促成地方政府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广东省人大代表徐新励告诉记者,目前的司法制度高度重视被害人的受损权益,但对受害人的补偿,司法系统经常无能为力。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广东大部分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中,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比例仅为15%左右,绝大部分案件以中止或终结的方式结案,而且实际执行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害人并未得到全额赔偿,也就是说有大约80%以上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而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低是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就拿广东省的珠三角城市来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为外来流动人口,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一般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多受害者家庭已经一贫如洗了,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证,可是被告人在服刑,没有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

  徐新励建议,应该在广东省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救助资金来源可以包括:由财政每年拨出专项资金资助,解决部分经费;从公、检、法、司机关的罚没收入中按比例拨入;从罪犯的劳动所得中拨入;接受社会捐助,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等多种方式。

  记者了解到,在昨天刚刚闭幕的广东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民建广东省委会也提交过提案,建议在广东省率先建立救助制度,成立专项救助基金。在对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具体操作上,广东省目前可出台《广东省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管理办法》,并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由民政部门牵头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对经过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进行救助。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也有代表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目前国家还没有就上述问题进行立法,广东省人大是否有权力重新制定法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表示,邱兴华案件发生之后,已经有不少专家学者对这一话题进行研究讨论,对于这部分人群,地方政府应该怎么处理解决,这是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法治环境日益完善,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已经具备条件,能够妥善解决很多问题。(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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