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2月8日电 购房人定购顶楼房屋后,因认为开发商未将广告上标明的赠送阁楼产权在买房合同中予以明确,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房。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 年8月,金先生一家在报纸上看到香港花园的售楼广告,载明香港花园二房一厅(阁楼55.0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售价55.8万元。这个55平方米的阁楼引起了金先生的兴趣。他们一家遂前往售楼处,得知该套房子位于房屋顶楼六楼,楼书上也载明了六层有阁楼。
9月13日,金先生一家在实地查看了该套房屋后欣然决定购房。同日,他们与美旋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载明该房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每平方米7600余元。协议签订当天,金先生一家支付了1万元定金。十天后,双方按约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支付了剩余的首期房款10万余元。后金先生等以合同文本未对阁楼面积明确产权,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金先生认为,香港花园五楼房屋单价仅为6200元,而自己购买的该套房屋单价高达7600余元,就是因为该套房屋包括了阁楼。实际上,该阁楼属于六楼的屋面部分,不能明确标明产权,因此原告签订该购房合同属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返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美旋公司则辩称,合同签订前,原告曾实地查看了房屋,不存在任何误解。该合同合法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的合同及美旋公司所发的宣传资料中,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中不包括阁楼的面积,对此原告金先生等清楚。阁楼与整个房屋是一个整体,包含在系争房屋中,房屋产权中未标明阁楼不影响产权人对阁楼的占有、使用,对此不存在任何的重大误解。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曹玲娟胡瑜)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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