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指派没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为哮喘病病人诊治护理,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测,结果导致患者身亡。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和义哮喘病医院(下称和义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
据介绍,2004年5月21日,崔大妈因患哮喘病到和义医院处治疗,医院医务人员对亲属说该医院系哮喘病专科医院,对哮喘病的治愈率非常高,动员患者住院治疗。当日下午,崔大妈办理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为“支气管哮喘(重症)、高血压”等。没想到第二天,崔大妈就病发经抢救无效死亡。
崔大妈的家人说,之所以死亡,是因为医务人员当时不在岗,致使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
对此,和义医院辩称,崔大妈的死是其疾病的自然发展导致的,该医院的治疗符合常规,没有任何过错。庭审中,和义医院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经医学会专家进行一番鉴定后发现,和义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多项明显的医疗过失,包括未提交相应执业证书以证明为崔大妈实施诊治护理的医生和护士具有合法资质;对新入院的重症哮喘患者未及时做三大常规检查和心电图、胸透等必要的辅助检查等。
医学会分析认为,该院以上医疗过失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反复哮喘多年、此次发作时病情严重也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故最终鉴定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大妈到和义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形成以治疗为目的的医患关系。根据鉴定,医院在对崔大妈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失行为,对崔大妈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