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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三条件民事赔偿可作量刑参考(组图)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次事件中被误导的说法作出澄清和解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次事件中被误导的说法作出澄清和解释。

  文/记者潘勤毅

  法官: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附带民事案件被迫中止执行的窘境所激起的变革。

  专家:东莞市中院的判决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种摸索和有益尝试。被害人救助机制探讨进入公众视野——

  1月31日,由某媒体报道的《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一文在网上流传。该媒体刊登的文章写道,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文章概括性指出,东莞两级法院在试行“赔钱减刑”。本报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深度追访,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接受专访称:“‘赔钱减刑’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试水:民事赔偿作为量刑参考因素

  东莞两级法院尝试“民事赔偿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对赔偿机制的探索,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而这一做法,有“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支持,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附带民事案件被迫中止执行的窘境所激起的变革。

  刑事政策提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同时,在“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思想指导下,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梁聪表示,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法院也是根据2000年12月19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进行的,该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大量附带民事案件被迫中止执行

  2006年9月,在东莞市中院内部发行的《审判调研与统计分析》中,刊登了该院执行局许鹏法官的《东莞中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文。调研报告统计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2005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根据数据显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际执行的数额非常小。

  许鹏法官分析,不少附带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抗拒附带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以保留财产,这是导致案件被迫中止执行的原因。

  大量案件被迫中止执行,也激化了法院与不明事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据许鹏介绍,东莞中院每年都要花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理附带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过激行为。正是基于此,东莞市两级法院才开始尝试民事赔偿酌定从轻处罚。

  思考:刑事被害人应该如何救助

  犯罪学家、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莫洪宪教授强调,对被害人的救助,国家不能把这种责任完全推给个人,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被害人救助的法律。

  2006年8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举办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就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理论依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就制度建立是否需要专门立法、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方式、机构设置等进行了初步设计。

  事实上,我国部分法院也在为更好地救助被害人而创新或者试用各种救助机制。

  比如,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2000年底设立的“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于“财政拨一点、政府挤一点、企业捐一点、法院筹一点”,并由法院设立专户管理,来解决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急需救助的社会困难群众案件。此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相关基金。

  但如何保证“司法救助基金”的可持续性?则是莫教授更关注的问题。如果不能保证基金的可持续性,不能形成完善的制度,就只能解“燃眉之急”,而不具有可推广性。

  对“三个条件”的释疑

  梁聪介绍,“民事赔偿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如果社会影响恶劣,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可能获得减刑。

  疑问一:怎样判断认罪态度好

  一般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从客观的表现进行判断,一般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经济补偿,这和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有一定的相似处。

  除此之外,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结果,以及犯罪动机、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等都可能影响量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介绍,“即使确定被告行为达到从轻标准,法院也必须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裁决。”李红辉强调道。

  疑问二:社会影响如何不恶劣

  东莞市中院副院长陈斯表示,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更多的时候,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成年人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会适当侧重赔偿与量刑的互动关系。

  由于“社会影响恶劣”是个弹性概念,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往往尺度不一。在探索替代性解决方式的道路上,上海市杨浦区司法机关则只是将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轻伤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人民调解。

  疑问三:赔偿金从哪里来

  梁聪回答:“只要在法庭宣判之前,我们收到被告人在调解协议中承诺的赔偿金就可以,由法院暂行保管。”

  如果赔偿金的来源不合法怎么办?东莞中院研究室程春华主任表示,民事赔偿协议的达成涉及双方私权的处分,法官不能过多干预。但如果法院明知其来源不合法,自然不会接收;如果在赔偿后才发现其来源不合法,只能由有关机关另行处理。

  释疑:这不是“赔钱减刑”

  1月31日,该报道被网络迅速传播。“赔钱减刑”就是“花钱买刑”、“杀人抢劫不偿命,只须出钱就搞定”的说法使民众愤怒了。

  民众的反对意见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案件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情节,对于人们来说,剥夺他人生命自然是最严重的罪。杀人者,自然必须偿命以实现正义;其二,被告人赔偿5万元,就能保住一条命,这就是“花钱买刑”。甚至有人将法院比作菜市场,法律就是菜市场的小菜,只要手中有钱就可以为减刑而讨价还价。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受到了质疑。

  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再次澄清:“‘赔钱减刑’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东莞法院的做法是在法定裁量幅度内,把经济损失赔偿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依法从轻处罚(有媒体报道为“从轻或减轻”),不是说赔了钱就能减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指出,在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会将其作为酌情减轻情节适用,并不会置情理于不顾。

  中国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指出,对任何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进行综合考查。不能因为出现死亡,就一定要“一命赔一命”。王×、赖×军、周×强抢劫致人死亡案的判决突出反映了司法理念从报复性司法向修复性司法的转变。修复性司法认为,司法的目标是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裂缝”,而不是对罪犯的报复。

  犯罪学家、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莫洪宪教授指出,东莞市中院的判决是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对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种摸索和有益尝试。2006年福建省高院也对一起因邻里纠纷杀人的案件作出类似判决,只是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广,也没有被民众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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