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地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对此有人质疑此举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赖某、周某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死亡。
得悉此情况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5万元,蔡某的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将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以获得对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死缓。
据了解,类似此案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
对于有人把这种做法称为“赔钱减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作了澄清:“‘赔钱减刑’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东莞法院的做法是在法定裁量幅度内,把经济损失赔偿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说赔了钱就能减刑。”
由于此前许多刑事案件被告人对赔偿持消极态度,东莞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有九成以上得不到赔偿。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多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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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碰撞
适用的多为非蓄意犯罪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不能从此推论出“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穷人”的结论,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法院希望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经济补偿,达到双方尽量消除怨恨的目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斯
被害人利益得到了更多保护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这样判罚符合实际。我们接触过很多案例,被害人或其家属往往在经济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相对于让凶手得到严惩,他们更愿意获得相应的赔偿。很多案件中,凶手被判了死刑,可被害人家属却得不到一分钱补偿,这实际上也不是他们所希望的。
东莞的做法,是否会“助长有钱人的犯罪气焰”?我觉得是不存在的。事实上人犯罪跟有钱与否并没有必然联系。相反,赔偿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水明
经济赔偿作量刑参考有违公平
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了同样的侵犯,但施害者接受的刑罚却因为“钱”而有所区别,这是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背离?是否会造成有钱人犯罪无法控制?
――网友
实际操作中要谨防被钻空子
其实我觉得东莞法院的这种做法出发点是好的,只是何为“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明确界定。当然中国法律不完善,确实也存在很多人为可以钻空子的地方,但相信通过实践的发展,空子会越来越少。
――网友
(记者 贺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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