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记者韩洁)记者8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但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适当调节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以及调整了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
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刚刚发布的实施细则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车船税的优惠政策,细则对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如:为了使车船税政策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规定相协调,细则规定,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等免税车船,应当根据相关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或核发的牌照进行判断。考虑到公安等机关对警用车船的登记和配备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细则明确了警用车船的涵义。
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但考虑到购置的新车船在登记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细则规定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细则规定了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说,由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已经停征,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也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国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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