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测速不准 告交警被驳回
法院对车主质疑测速仪不合格主张不予采纳,称交警雷达测速仪更具准确性
本报讯(记者庄杨杰)茂名一车主在开阳高速被江门交警抓拍到超速,但他在行驶过程中使用该车巡航定速功能的时速却没超过交警限速的120公里。
去年10月26日,茂名车主黄某驾驶小汽车在开阳高速(江门段)往阳江方向行驶时,江门市交管局高速三大队以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采用流动拍摄的方式对其同向抓拍,高速测速图片显示该车行驶速度为133km/h。同年11月8日,江门市交管局为此向该车的车主发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处罚款200元、记3分。同月23日,江门市交管局向黄某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某在庭审中指出,他特向茂名市赛格卫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查询,该卫星定位系统显示:黄某驾驶的车于去年10月26日12时7分13秒至12时22分18秒时间段的速度均≤117.2km/h。他并未超速,并质疑交警使用的测速仪不合格。黄某认为江门市交管局对他作出处罚记分的决定是错误的。
江门市交管局辩称,他们使用的安徽铜陵出产的LDR-4型号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是经过有法定检测资格的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关合格证书才投入使用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黄某予以200元的罚款处理是适当的。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江门市交管局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拟对驾驶员记3分也有法律依据。
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使用的雷达测速系统抓拍出的高速测速图片显示,黄某驾驶的车辆当时速度为133km/h,已超过限速规定的速度。对交警的测速仪是否准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黄某诉称其所驾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使用该车的巡航定速功能,时速不超过120公里,以及茂名市赛格卫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的卫星定位系统,显示该车去年10月26日12时7分13秒至22分18秒时间段的速度均≤117.2km/h,可证明其并未超速驾驶的主张。因其在诉讼期间,并没有对此举证证明,故对黄某诉称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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