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肖某在自家院内烧杂物,竟给自己“烧”来6个月的有期徒刑。
2006年5月上旬,被告人肖某几次在自家院内焚烧杂物,邻居曾劝阻,但未引起肖某的重视。5月15日11时许,肖家无人,院内尚未完全熄灭的杂物引发火灾,将9户村民家的住房、仓房、黄豆、农机具等烧毁。
嘉荫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与受灾的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庭认为,被告人肖某在清理院落内的杂物时防火意识不够,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其他村民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依法对其作出判决,判处肖某有期徒刑6个月。(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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