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2月10日电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说,马英九特别费案并未如盛传的在昨日结案,但他将被起诉的传言仍甚嚣尘上。假如马英九以贪污罪名被起诉了,在司法层面及“宪政”层面皆将产生重大的连锁效应。
社论分析,就司法层面言,马英九若被起诉,将被视为已对特别费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建立了“共同标准”;则二十年来数万名支用特别费的行政“首长”,皆在马英九被起诉之同时,亦将立即成为贪污罪的潜在被告。
另就“宪政”层面言,则马英九若被起诉,势将剧烈牵动明年“总统大选”的情势。更因马英九的人格特质别具典型,一向被视为转移台湾风气之所寄托;则马英九的进退,不啻亦将成为未来整体政治文化及社会价值体系移转变化的历史指标。
社论说,可将上述两个观点简化成两个疑问句:一、这是怎么样的台湾体制,竟然于一夕之间就将二十年来数万名“政府首长”一律打成贪污犯?检察体系究竟应彰显体制的苛严,或应矜惜误蹈陷阱的行政官员?二、不论对马英九的褒贬如何,但确实有近半或逾半人民相信,他们支持马英九,不只是想换一个政权,更是对“宪政”境界之提升及政治文化之改革的希望所寄。现在,马英九若在颇有争议性的司法动作中被起诉了,其问鼎“总统”之路是否就此阻断?近半或逾半人民所憧憬的“马英九新台湾”是否就此幻灭?
社论指出,本案若起诉,应可显示:检察官在认定特别费法律性质的“灰色地带”,采取了严格的判准;且检察官亦明知此一起诉动作必将严重影响现实“宪政”之移变,但检察官却不避讳“以司法操弄政治”的嫌疑,以决绝的手段介入了政治斗争。
回到司法层面。特别费的法律性质之认定,确实存有“灰色地带”。早在一九八一年,“法务部”即解释,特别费无需发票的一半是给“行政首长”的“特别酬庸”;直至最近马英九案爆发,“法务部”又再度声明为“实质补贴”,苏贞昌更指为“历史共业”。二十余年来,特别费在行政实务上既已演为“制度”,依法令支用特别费的数万名“首长”又无“犯意”;因而检方的心证,确有两可的空间。何况,如陈水扁的“国务费”案,连依法必须全部凭发票核销者,检方亦采信了陈水扁“一半不必发票”的片面主张。可见心证的空间有多大,检察官的权柄又有多大。
社论说,如今,被起诉的马英九若成了特别费的“共同标准”,可能立刻掀起数万“行政首长”被列为贪污被告的铺天盖地的追诉风潮。这不啻是行政体系用左手“实质补贴”,却用右手“陷阱坑人”;还谈什么“信赖保护”,难道不是“制度杀人”?
社论认为,检察体系若起诉了马英九,或许自认可以树立起“只问法条,不问其他”的青天风范。但是,倘若对照于检察体系在高捷案、台开案及太百案的大吃其案,及陈水扁集团全力镇压“国务费”案的一审程序,则司法或检察体系欲藉马英九案来树立青天典范,其趋易避难的心态是否太过彰显,甚至是否根本选错了题材?
再回到“宪政”层面。本案在二○○八年“总统”大选的背景下进行侦诉,因此检方“不应受到政治的恶意影响,亦不可恶意地影响了政治”。如今,若起诉了马英九,但未将“四大天王”及陈唐山、翁岳生的特别费案同时结案,显示检察官并不避讳介入政治、操弄政治的嫌疑。这样的办案手法,不免已经落入本报日前社论所称:一方面标榜“不受政治影响”,另一方面竟又恣意“影响了政治”。
检察官固然可以说,“只要法律构成要件符合的话,我们法律人是别无选择的”;并称,未来若要寻求救济,径可另循“释宪”、修法,或政治协商的途径。但是,“四大天王”等案是否与马案平等同步结案,并使彼等在若被起诉后与马英九同步寻求救济,却是检方“可以选择”的;不同的选择,可反映检方回应现实“宪政”公义的不同心态;如今,检方若选择了单独起诉马英九,而暂时放过了“四大天王”等,这倘不是自觉地“介入了政治”,就是不自觉地沦为“当权者的政治工具”。甚至,民众也许可以更直率地质疑:检方是否已自觉地甘于沦为“当权者的政治工具”?
社论最后说,起不起诉马英九,应当树立司法的公正,亦应当维护“宪政”运作的公义;最好能兼筹并顾,切莫两顾皆失。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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