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就餐时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的问题,曾引起市民、酒店、行业管理者等各方激烈的争论,本报也曾开辟栏目,供市民讨论。春节前,有精明商家利用这个机会,适时地推出了“打破行规,允许自带酒水”的活动,吸引消费者光顾。
昨天,记者在市区某酒店门口,看到了他们悬挂着“允许自带酒水”的醒目条幅。工作人员介绍,自打出条幅之后,有不少消费者前来咨询春节家宴的相关事宜,更有不少消费者进行了预订,保守估计今年的预订率会比往年高出20%左右。记者询问,实行“自带酒水”后,酒店还能保证利润么?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酒店会损失酒水方面的利润,但有很多顾客慕名而来,这在无形当中给酒店做了宣传、树了口碑,折算下来不会损失太多。
业内人士则认为,餐饮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有争论就有商机,随着消费者越来越理性,酒店只有以顾客为中心,充分尊重顾客的要求,多从顾客的角度考虑问题,才能更长久地留住顾客。(银涛)
我省餐饮业不得禁止自带酒水等三种行为将属侵权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明确写入——
酒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
酒店对顾客丢失物品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应担责
酒店有欺诈行为要双倍赔偿
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市消协:此做法是霸王行为
但烟台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餐馆酒店无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此类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选定其中一项进行消费时,完全有权利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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