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2月11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将物业服务收费由“个别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进行定价,将不再需要报物价部门审批。
根据《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施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即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办法》要求,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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