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通讯员郑金雄)近年来骨龄鉴定屡建奇功,多次识破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的谎言。但近日市中级法院却排除骨龄鉴定,采纳了被告人孟某的户籍证明等,认定孟某作案时确实还是未成年人。
2006年4月23日,孟某伙同“阿豪”(在逃)在厦门抢劫时被巡警当场抓获。
孟某上诉后,他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孟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河南省兰考县某村委会出具的信函等证据,证明孟作案时确实未成年。
2007年1月,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与检察官一道,冒着雨雪来到孟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调查取证。从当地派出所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孟某是1988年11月29日出生的。
法院根据这个户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孟某作案时确实还是未成年人,而且抢劫未遂,根据孟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孟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当庭将孟某释放。
说法
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是人体生物学年龄的重要内容,是用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的规律来推断年龄的。从司法实践看,骨龄鉴定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科学依据,使很多案件可以顺利结案,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在这个案件中,为什么法院最终没有采纳骨龄鉴定的证据呢?市中级法院的法官王锐说,骨龄鉴定不能完全证实真实年龄,它有一个误差值,需要结合多种证据综合判断,才能得出结论。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骨龄鉴定结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在年龄无法查清,或者虽能查清,但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疑点的情况下,方可运用。
骨龄鉴定是对人生理年龄的测定,无法精确到具体日期,一方面它受到被鉴定人个体发育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它还受到鉴定人、鉴定标准的影响;另外,骨龄鉴定具有滞后性,通常案发后的骨龄鉴定与案发时间相隔一定时期,鉴定出的结果只能是检验时的大概年龄,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
本案中,二审法院调取到被告人孟某的户籍证明,与孟某关于其年龄情况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故认定孟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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