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成功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是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新探索。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进入了城镇化大发展的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006年末,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不足5平方米提高到超过27平方米;与此同时,城镇人口从1.9亿人增加到5.7亿人。
“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是联合国提出的住房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各国的共同经验是:在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同时,必须建立功能强大、覆盖全面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要由政府负责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辽宁省的棚户区改造,不仅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举措,而且是发展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评价棚户区改造的成果,从长期讲不仅要看建成了多少楼房、回迁安置了多少居民,而且要形成防止类似问题再产生的制度以及保障困难群众住房需求的长效机制。这有两个问题值得深入探索。
让困难群众住得起、保得住,防止棚改回迁区沦为新的困难群众聚居区。楼房是要维护的。各种公用设施的使用,会引起居住成本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原棚户区居民的支出能力非常薄弱,新增的住房支出对他们来讲可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解决不好“住得起”的问题,新楼房的环境很快又会沦为原棚户区的环境。“保得住”的问题同样需要重视。目前的棚改回迁房是有产权的。但毋须讳言,这些困难群众的资产持有能力很弱,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很多人的出路就是典房子、卖房子。这样一来,其中一些人又会沦为无房户。怎样把棚户区改造与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联系起来,需要进一步探索。
密切结合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把棚户区改造与采掘沉陷区住房改造、城市廉租房建设以及城市供暖制度改革联系起来。辽宁等东北老工业基地,不仅历史遗留下来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繁重,而且采掘沉陷区的住房改造任务也非常迫切和繁重。此外,当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之一,是建立完善的廉租房供应体系。在城市建设与维护体制向市场经济方向转变的过程中,改革原有供暖体制也已明确提上了日程。棚户区改造不应“单打一”,不能仅仅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而应与充实政府手里可周转的政策性住房资源联系起来,例如廉租房建设;应与偿还历史性、体制性欠账联系起来,例如沉陷区住房改造;还应与制度转轨和制度完善联系起来,例如供暖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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