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行先行赔偿消费者制度
本报讯根据省工商局出台的《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我省率先在农副产品市场和工业品市场逐步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本身的问题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工商部门设立的消费者投诉站(点)受理确认属实后,由经营者所在的市场(或超市、商场等)开办者先行向消费者退款或赔付后,再向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制度。
经营户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先行赔偿协议,根据经营规模和商品品种缴纳相应的先行赔偿预备金。消费者在市场内所购买的商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市场内的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消费者投诉站(点)分清责任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解决。(李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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