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办法〉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职工、受教育者享受平等待遇和同等权利。12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了全市学习宣传贯彻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动员大会。
这一《实施办法》是2006年11月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该办法把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纳入了本市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的范畴,切实保证了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为了体现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实施办法》还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热等供给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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