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3日电台司法机构今天(13日)对陈水扁就所谓“宪法第52条刑事豁免权”声请“释宪”案举行说明会,邀请专家学者到院说明,为大法官广泛搜集资料,以下是台湾“中央社”总结出“国务机要费”案引发“释宪”争议的大事纪。
——2006年11月3日,“国务机要费”案侦结,检方依贪渎与伪造文书等罪起诉扁妻吴淑珍、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总统府”第三局出纳陈镇慧,陈水扁则因受“宪法”保障,不在起诉范围,但检方在起诉书中叙明,吴淑珍是与“具有公务员身分之人共同实施犯罪”。
——2006年12月14日,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等84名“立委”,提出“刑事豁免权”“释宪”案并声请暂时处分。
——2006年12月15日,“国务机要费”案首次开庭,被告律师主张,全案审理无法回避“宪法”第52条规定,且顾及未来陈水扁卸任后将再行刑事诉究等问题,要求法院应作不受理判决或暂停审判。
——2006年12月22日,“国务机要费”案二度开庭,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抵触宪法之虞或有声请释宪的必要,裁定续行审理,且不得抗告。
——2007年1月24日,台“行政院长”苏贞昌于“行政院”会表示,“国务机要费案”发展,已对扁依据“宪法”职权运作,尤其有关“国家机密外交”的运作产生相当大冲击,指示“法务部”就第52条研议“释宪”的可能性。“法务部长”施茂林指示法律事务司、检察司、法规会三个单位研究。
——2007年1月25日,大法官认为,柯建铭等人声请“释宪”案不符要件,决议不受理;另外,“总统府”副秘书长卓荣泰代表陈水扁声请“释宪”,希望能厘清“法院组织法”第63条与“刑事诉讼法”第176条是否与“宪法”第52条抵触,并声请暂时处分,请“司法院”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诉讼程序,并废弃开放阅卷裁定。
——2007年1月30日,报载“法务部”释宪研究报告认为“行政院”、“法务部”皆无法律地位“释宪”,“法务部”召开记者会澄清报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并表示,仍在研议阶段,尚未有结论,将尽速汇整意见交由部长裁决,再报“行政院”裁夺。
——2007年2月2日,大法官认为,就陈水扁声请“释宪”案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订2月13日及14日举行说明会,邀集专家学者到院说明,广泛搜集资料,且强调并不代表大法官作成任何决定(包括受理或不受理),请外界勿多作揣测。
——2007年2月13日,“司法院”举行陈水扁声请“释宪”案说明会。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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