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驾驶方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吴亚东公交车撞死了骑自行车闯红灯的行人后,虽然交管部门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但该公交车的行车、驻车制动力均不合格,司机也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2005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公交总公司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五分公司”)一辆913路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市中亚大道厦门路路口时,将骑车人南某撞伤,南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公交五分公司车辆行车制动力及驻车制动力均不合格,另说明“肇事车辆与行人及自行车的碰撞发生在实施制动前”。乌市新市区交警大队据此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南某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另外,该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06年4月,南某的妻子及孩子将公交五分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2006年8月,一审法院乌市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交五分公司负全责。在该起事故中,虽然受害人南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扩大并无有意因素;而公交五分公司不具备法定的减轻责任的事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交五分公司赔偿南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先行给付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和公交五分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证据使用,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惟一依据,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受害人的过失。损害后果如果不是由故意造成,即使其负有全部事故责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全部损失25%的赔偿责任,公交五分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75%,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南某妻子、孩子各项赔偿费用合计5万余元,公交五分公司赔偿20余万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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