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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不合格 行人闯红灯出车祸公交担全责

  法院:驾驶方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吴亚东公交车撞死了骑自行车闯红灯的行人后,虽然交管部门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但该公交车的行车、驻车制动力均不合格,司机也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近日,乌鲁木齐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均作出了由公交公司和车辆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据了解,此举在全国较为少见。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的判决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也警醒驾驶方杜绝车辆安全隐患,尊重生命。

  2005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公交总公司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五分公司”)一辆913路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市中亚大道厦门路路口时,将骑车人南某撞伤,南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公交五分公司车辆行车制动力及驻车制动力均不合格,另说明“肇事车辆与行人及自行车的碰撞发生在实施制动前”。乌市新市区交警大队据此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南某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另外,该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06年4月,南某的妻子及孩子将公交五分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2006年8月,一审法院乌市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交五分公司负全责。在该起事故中,虽然受害人南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扩大并无有意因素;而公交五分公司不具备法定的减轻责任的事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交五分公司赔偿南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先行给付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和公交五分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证据使用,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惟一依据,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受害人的过失。损害后果如果不是由故意造成,即使其负有全部事故责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全部损失25%的赔偿责任,公交五分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75%,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南某妻子、孩子各项赔偿费用合计5万余元,公交五分公司赔偿20余万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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