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冯嘉林
金陵晚报报道取钱时,ATM机“卡壳”,显示交易成功却不“吐”钱,拨通银行客服电话却无人接听。这时,焦急万分的储户中计了,ATM机旁的一张“友情提醒”,使他将巨额存款亲手送到别人手中。
2006年4月8日晚8点多,葛大财正在路边某银行ATM机上取钱,一番操作后,机器屏幕上显示出一排字:取款交易成功。见状,葛大财将手伸向出币口,可等了半天也没见有钱出来,机器本身反倒是发出了异响。情急之下,葛大财拨打了该银行的客服电话,怎奈,电话接通了,却始终无人应答。
这下葛大财急了,不知如何是好,就在这时,提款机边一张“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的纸条吸引了他的注意。纸条上的“告知”文字写得煞有介事,还留有一个联系电话。
此时的这个电话对于葛大财来说,犹如看到了救星,他当即拨打了过去,并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了3次ATM的转账操作,将自己卡内13万多元,全部转到了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上。操作完毕后,对方还“建议”葛大财将银行卡重新塞入取款机中,以待次日到银行办理手续。按照对方的指示,葛大财一一操作完成。
第二天再去银行,葛大财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此时,那张假冒的“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仍明目张胆地张贴在自动取款机旁。气愤的葛大财立刻报案,可遗憾的是,仅一夜时间,他近14万元的巨款,只剩下6000元。
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葛大财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他觉得正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必要的防范措施,才造成了自己的巨大损失。
而法庭上,银行方面则认为,葛大财的损失完全因其自身的疏忽造成的,银行并没有过错,况且在ATM机的屏幕上也清晰地显示着“必要的风险提示”。
苏州沧浪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卡确立的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葛大财在ATM机上取款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但在其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在安全上的注意和谨慎。葛大财应当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但葛大财当时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另一方面,银行虽然通过风险提示等方式,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在事发第二天的银行正常营业时间,犯罪嫌疑人张贴的假“操作须知”仍未被清除。葛大财拨打客服电话,接通1分零3秒,却无人应答。
这些情况也都说明,银行在本案中应承担的防范义务的确存在不足,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三成责任,赔偿葛大财4万多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