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金色大地“圈钱”2千万
7人领刑
(记者陈刚李寰)昨日上午,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报独家揭露并全程跟踪报道的“金色大地”案作出宣判,7名涉案人员领刑。
昨日上午9时过,记者来到法院,此时已有上百名老人聚集在法院内外。令人遗憾的是,这起涉及两千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即将尘埃落定,但前来旁听的一些老人还对骗子存有侥幸,他们坚持认为这个项目很有前途。开庭前,记者表明身份和老人交流,很快就被一些情绪激动的老人围攻。他们认为,如果记者不报道揭露此事,他们就会发财。
因为旁听的人太多,法院特别安排了两个庭,其中一个庭专门用来旁听,放了一个大屏幕进行直播。
下设三个分部 按最高33%提成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21日,杨智勇、冯小莉共同出资成立“金色大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农业种植,灌溉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及农牧产品经纪服务”。由于杨智勇身份证遗失,冯小莉借用公司聘用人员娄文敏的身份证,由冯、娄二人作为公司股东。冯小莉担任法定代表人、杨智勇担任执行副总。
2006年5月,公司用客户交的“认种土地款”将注册资本增至150万元。2005年10月后,公司下设华夏、大地、邑都三个分部。三个分部的副总经理分别与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推销“土地认种”业务,客户认种土地款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按31%—33%的比例作为各分部业务提成,分部的副总、总监、经理、业务员按照相应比例从中提成。
非法吸收存款 两主犯被判4年
法院还查明,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期间,先后有数百名客户与“金色大地”签订了土地认种合同,并按每亩6880元向公司缴纳了认种款。每个客户从2005年12月起按20%的年回报率每月从公司领取115元,2006年3月开始降为每月100元。“金色大地”公司财务人员按照冯小莉的要求将收取的客户资金存入冯和其母亲的个人账户,公司给三个分部的提成也是从其个人账户中支出。“金色大地”在成立后的一年内共发展861名客户,收入认种土地款两千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一千余万元及汽车5辆、电脑11台、数码相机1部等。
经法院调查,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检察机关对冯小莉等7人的指控罪名成立。
昨日,法院作出判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冯小莉和杨智勇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各处罚金5万元;其余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
新蓉新非法吸收存款
4人被判
(王鑫 陈兴坚记者夏佳)近日,一起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大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蓉新股份公司)、成都市蓉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新公司)罚金各20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田玉文有期徒刑11年,陈卫东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另有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承诺月息2.5%~3.5%吸收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母亲田玉文与儿子陈卫东注册成立成都市新津县蔬菜腌腊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2月更名为蓉新公司,陈卫东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8月,两人又在蓉新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成都蓉新集团有限公司,当年11月,该公司又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蓉新股份公司,陈卫东任法定代表人,田玉文任总经理。2000年7月,法定代表人由陈卫东变更为田玉文。
自1993年以来,田玉文在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公司效益好需要扩大生产、购买原料材为由,并承诺每月支付2.5%—3.5%的高息、到期还本并可随时收回本金为由,先后在某区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新蓉新股份公司等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田玉文作为蓉新系列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掌握全部借款的收取、保管、开支;陈卫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效益好、足以保证支付高利息;田玉文的女儿陈小英、儿媳邓小蓉作为公司职工则负责向集资户出具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制作利息发放表,协助田玉文向集资户收取借款、发放利息等。
公司严重亏损无力支付本息
据了解,自1995年6月30日以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共非法吸收存款7700余万元。在新蓉新股份公司成立后,母子两人又隐瞒公司严重亏损已无力支付集资款本金和高额利息的事实,采用低价销售、赞助社会等方式虚构公司生产经营良好的假象,非法吸收存款近7300万元。
经审计鉴定,蓉新公司等单位1993年至2003年5月共吸收存款15578.1万元,其中1995年6月30日以后为15538.4万元,涉及2758人、6116人次,截至2003年5月,经确认的未付借款余额为8525.2万元,从1996年至2000年共支付利息5477.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蓉新股份公司和蓉新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田玉文等4人的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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