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放军)“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了上限和下限。从今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昨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汪娟宣布,近日出台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市政府印发的《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个体户可缴存公积金
长沙市自1995年1月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全市有近60万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通知》和《暂行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从今年3月1日起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以从2005年7月开始。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区、县(市)政府必须从今年7月起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逐步补缴1999年4月份以来拖欠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不得突破上下限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人缴存基数缺乏限额,为避免形成新的社会不公,《通知》对缴存比例明确了上限和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应发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高于的按3倍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12%;企业单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高北平表示,将在3月份对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全面审核,高于标准的一定按规定统一规范。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最高缴存数额每月不得超过1560元,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超过780元;最低不得少于100元,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少于50元。
低收入家庭有优惠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即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为切实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作了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取的政策调整;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依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高北平说,对中低收入家庭从今年起有两项优惠,购买90平方米以下自住房屋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八成按揭,首付只需两成就行了。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0%的,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据介绍,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93.73亿元,归集余额64.9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42.38亿元,贷款余额30.39亿元,累计为近20万户家庭购建房提供了贷款等资金支持,2004-2006年为政府提供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12万元(不含省直、长铁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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