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810221消息 (记者邵长春实习生陈一海)家住海口市蓝天路蓝天丽城小区的张先生2月13日对记者说,自家在装修时物业公司收取了300元的电梯超常使用费。
张先生说,他为此事特地到省物价局相关部门了解过,工作人员告诉他,物价局没有批复过此项收费标准,这属于乱收费的行为。
蓝天丽城小区的很多业主也反映了相同的情况,并表示难以接受。“我们每个月都交了物业费,为什么还要让我们另外交费?收了费也不给我们发票!”业主刘女士说。
丽城物业公司负责人陈某说,这项收费是在《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的收费标准。业主在装修时来回搬运材料,电梯超常运营,物业按照户型大小向业主收取一定费用并不为过。至于发票,他说物业只是代电力公司收费,无法给业主开发票。
记者获知,物业公司在收费前并没有与业主订立相关的收费约定。由于没有达到法定条件,目前该小区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对此,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向琦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职权,来自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约定。物业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收电费等费用。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使用电梯的电费,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新业主入住之前的装修有可能增加使用电梯的次数、负荷,增加电费。若因装修增加电梯用电,不适当增加电费,是对其他业主的不公平。
但是,该收多少“电梯超常使用费”应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按实际发生费用承担。物业公司单方无权决定收费标准,否则是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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