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去年7月被警方逮捕,同年10月被象山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他们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同时提出上诉。今年2月,二审判决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撤消有期徒刑,免予刑事处分。
本报记者许承纪今年2月1日,对于阳朔县杨堤乡村民唐水有和唐长军来说,是一个驱散乌云见光明的日子。
不经意中构成违法犯罪
去年7月,唐水有为了自己炸山取石修建房屋,利用在灵川县定江镇大丰东磨米山第二采石场务工负责放炮的机会,私自截留9公斤炸药。同年7月9日21时许,唐水有想将这些炸药拿回家,通过电话联系到老乡唐长军,让唐长军用摩托车接他,并将包有炸药的包装物品放在唐长军的摩托车后箱。途中,当唐长军得知唐水有携带有炸药,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搭载唐水有和炸药向阳朔方向走。次日凌晨,唐长军和唐水有在桂林迎宾路口收费站被警方检查,当场查获9公斤筒状包装的TNT炸药。警方随后以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将他们逮捕。
去年10月,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水有、唐长军未经国家机关批准,私自非法运输9公斤炸药,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唐水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情节处罚,而被告人唐长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该案的从犯,依法给予从轻的处罚。
法庭和议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运输爆炸物”起罪为1公斤,情节严重的为最低数的5倍以上。考虑这起案子还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象山法院给予从轻处理,判处唐水有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从犯唐长军有期徒刑5年。
认为一审量刑偏重 提出上诉得以免刑
该案一审判决以后,唐水有、唐长军经委托咨询律师,感到一审量刑偏重,于是一同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水有辩解说,偷运炸药的目的是因为家庭人口众多,住房困难,要炸山取石修房子,请在3-10年的限度内改判;唐长军则请求改判缓刑或者6个月以下拘役。而他的辩护律师韦伟成提出:上诉人事先没有协助运输爆炸物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今年2月,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水有、唐长军未经国家机关批准,私自非法运输9公斤炸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125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7日颁布施行的《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经查明上诉人唐水有私自非法运输的9公斤炸药,目的是为了修建房屋,炸药已经被全部缴获,属于《通知》规定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免除处罚的情形。而上诉人唐长军在共同非法运输爆炸物的过程中,曾有过劝阻行为。鉴此,这两个上诉人提出的请求,和查明的事实相符均予以采纳。原判罪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
为此,桂林市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今年2月1日作出如下改判:撤消象山区人民法院(2006)象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唐水有、唐长军免予刑事处罚。已经连续坐了7个月牢狱的唐水有、唐长军无罪获释,激动万分。
案后思考 教训深刻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非法持有、非法运输爆炸物品都采取坚决和严厉打击的态势。如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石家庄国棉三厂宿舍15、16号楼重大爆炸案件,造成108人遇难,就是犯罪分子靳如超非法私制、非法藏有爆炸物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引起的。为抓住靳如超,当年公安部向全国发出A级通缉令,靳如超最后在广西北海市被群众发现被捕,经依法公开审理后,同年4月29日被判处死刑。
从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的、关于打击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的起罪点限量就可以看出严厉打击的程度。然而,惩处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行为,又是十分讲究准确度,必须衡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目的和危害程度、认罪悔改表现等因素。本案在二审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韦伟成提出,该案中的两个被告人,一个是出于个人建房开山取石为目的,属生活所需;而另一个是在最初不知情、在过程中虽知情,但经劝告对方仍不听劝的情况下发生的触法行为,并且都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后果,如果轻教育而重处罚,就违背了法律准确公正的原则。
2月1日中级法院改判后,翌日被释放出狱的唐水有、唐长军感想颇深。 这一次的经历,对他们来说是个不小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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