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按规定提取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便民、利民、为民出发,扩大了公积金覆盖面和提取范围。该条例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西安市已有6704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已有97.24万人,但在全市所有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较低,部分单位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故停缴、少缴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职工合法权益。
对此,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把国务院有关条例的原则规定具体细化,制定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人士评价:这是一部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住房新体制建设的重要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将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来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就扩大了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的人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好处。《条例》还扩大了公积金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凡享受低保的、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严重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条例》还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投诉电话:029-87821090;网址:https://www.xazfgjj.gov.cn/index.asp
咋缴公积金 看看就明白 单位不办公积金最高罚5万 昨日,记者在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和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些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单位和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