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2月14日讯(记者 李灏 实习生邹琳吴奕)价值近3万元的进口名牌钢琴途中被摔坏,物流公司以货主没买保险为由,拒绝货主要求按货价一半赔偿的请求,称这是业内行规。消费者一怒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此行规无效,物流公司应该全赔。
2005年9月21日,市民张先生与广州一琴行约定,以每台29800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3台型号为U121FD的德国威诗堡牌、产于印度尼西亚的钢琴。同时还约定由该琴行代为办理托运,运费由张先生支付。受广州该琴行的指派,其公司职员黄某于2005年9月28日以个人名义与海南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单》,以每台200元的运价委托新×物流有限公司,将3台钢琴运给收货人海口的张先生。
同年9月30日,张先生在接收新×物流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时,发现其中一台钢琴已严重受损,经检查发现钢琴的击弦机左右支架均断裂,击弦机中鼓破损,右侧外板破损,同时钢琴外表多处破损。发现钢琴受损后张先生拒绝收货,并要求物流公司给予赔偿。
事发后,物流公司认为,客户当时在新×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时,因托运的钢琴是特殊物品,公司已经强调要托运人购买货物保险,客户不购买保险。这是托运人自愿放弃风险的转移,因此,公司只能按“行规”赔偿运费的5倍,即3000元。无奈之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2006年8月,海口秀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初审判令由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受损坏钢琴的购买价29800元,受损坏的钢琴归被告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判决后,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至海口中院。2006年11月,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初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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