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思明区湖明路61号的明天目眼镜店不是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分店,却打着“宝岛眼镜”的店招,侵犯了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这一事件于2005年12月28日经本报报道后,工商部门积极介入调查处理,及时纠正该店的广告违法行为,并拆除了违章的户外广告。
昨日,筼筜工商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此案的处理过程。该负责人说,厦门日报在2005年12月28日刊发了之后,他们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明天目眼镜店检查,发现该店注册的店名为“思明区明天目眼镜店”,店招及立面广告内容仅为“宝岛眼镜”,工商人员要求该店提供户外广告登记证及宝岛眼镜的商标授权使用证明。该店负责人于2006年1月初提供了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所有人为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等相关材料,但该店无法提供户外广告登记许可手续。
因该店涉嫌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户外广告,筼筜工商所于2006年1月依法对明天目眼镜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指导该店根据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授权在拟新设的户外广告内容上体现“福州宝岛”,并进行户外广告登记。之后,因该店没有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工商人员在2006年1月中旬拆除了明天目眼镜店内容为“宝岛眼镜”的立面及门楣广告牌。期间,明天目眼镜店注销其《个体营业执照》并重新申请为“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厦门第一经营部”,且于2006年3月申请了内容为“福州宝岛眼镜公司厦门第一经营部”的灯箱广告。
就记者日前在明天目眼镜店看到的该店店招内容为“宝岛眼镜公司中国第257店”,而未使用户外广告登记中核准登记的“福州宝岛眼镜公司厦门第一经营部”一事,筼筜工商所负责人表示,他们已于2007年2月5日对明天目眼镜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广告违法行为。接下来,筼筜工商所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该户广告变化情况。若经营户没有按照期限及时整改,筼筜工商所将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文/图 本报记者 林燕贞 实习生 曾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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