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2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进一步加大对液态奶的重点监管力度,确保液态奶安全有序地按规定进行生产。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复原乳的专项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总局《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86号)执行情况,坚决杜绝“早产奶”问题的发生。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生产日期应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各地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原料奶、生产过程、生产及销售台帐和产品标识标注真实性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指导企业依法生产。发现有质量安全及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查处并及时报总局。
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说,“早产奶”弄虚作假,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出,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据国家质检总局消息,为了杜绝“早产奶”,昨日(2006年12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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