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倪斌鹭)小陈因纠纷与人打架,对方报案后,他被公安机关处以10天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小陈不服处罚,认为自己并未将对方打伤,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他将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美区公安分局所作出关于小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2005年3月23日下午,20多岁的小陈因房屋纠纷,与50多岁的老林打了起来。事后,老林前往医院就诊,并向集美区公安分局报了案,经鉴定老林身上有轻微伤。
2005年5月,集美区公安分局对小陈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小陈不服,认为老林身上的伤并不是自己造成的,随即向厦门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厦门市公安局于2005年6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伤情鉴定所载内容不能证明老林伤情与小陈行为的关联性,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处罚决定,并责令集美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集美区公安分局随后进行了重新调查取证及补充鉴定,并于2005年6月24日重新作出了处罚决定,给予小陈的仍然是“治安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决定书。
小陈仍旧不服,再次提出复议申请,厦门市公安局于2005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小陈见状遂将集美区公安分局告上法院,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老林。
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集美区公安分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老林所受的轻微伤系由小陈的行为导致这一因果关系尚无法证实,因此小陈提出其未殴打老林、老林伤情与其无关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集美区公安分局在处罚决定被撤销后,虽进行了补充调查取证,并依据新的证据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其所依据的事实与原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并非同一,而是有了实质性的改变,且所收集的证据部分来自于行政复议期间,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集美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决定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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