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福州2月13日电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业主缴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维修基金的缴纳办法作出不同约定,该约定的效力如何呢?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购房者与开发商可协商确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办法,维修基金不一定由购房者负担。
2004年6月,陈女士与福州一房地产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还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商按户收取,120平方米以上收取800元,120平方米以下收取600元。
2005年1月,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陈女士依照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缴纳了800元物业专项维修基金。2006年1月,开发商通知陈女士: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800元维修基金,陈女士须按照购房款2%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6000元,持交款凭证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开发商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维修基金缴纳办法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只承担800元维修基金,表明开发商自愿缴纳大部分维修基金,双方协商确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办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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