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在购销某品牌啤酒时,先后收取啤酒供应商5.8万元的进场费。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酒店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近日温州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瑞安市工商人员调查发现,2004年12月,瑞安市一酒水供应商为推销某品牌啤酒,以专场费的名义给付该市珍味楼酒店现金2.9万元,2005年3月又以进场费的名义给付该酒店2.9万元(在货款中扣除)。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涉案的啤酒供应商为了销售商品,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有关规定的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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