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三类案件”近五成监督员意见被采纳
法制网北京2月25日讯记者杜萌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启动以来稳步推进,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为其上升为法律制度积累了成功的宝贵经验。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部署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突出成效。记者获悉,在2006年的“两会”上,有223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7项议案或建议、2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1项提案,一致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和肯定。
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各级试点检察院共监督“三类案件”(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的案件;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的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15736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有15000件,占95.3%;不同意的有736件,占4.7%。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有331件,占44.9%。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333件,占未采纳监督意见案件的82.6%;上级院采纳监督意见258件,占77.4%。
全国各级试点检察院共受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五种情形”303件,经认真办理后已向人民监督员反馈270件。此外,人民监督员在执法检查中提出意见、建议80件,均已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结果;人民监督员转交举报、控告材料290件,大部分已办结并反馈。(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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